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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26号

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与大连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大连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武,经理。市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终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74131.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市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终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