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健,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金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武,经理。市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终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74131.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大连盈科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市院作出的(2015)大民三终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白 力 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