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勃
被执行人:田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勃与被执行人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田辉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文勃欠款40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灵璧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