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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1537号

李朝举与李长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朝举,李长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举,男,1973年06月17日。被执行人李长现,男,1970年3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长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长现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长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占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