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梁红杰,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依安县依安镇。被执行人初旭洲,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家属楼571室。被执行人张思亮,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冈县建设乡双丰村头排三屯。本院在执行梁红杰与初旭洲、张思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洪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潘艳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