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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执284号

王志坚与郑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坚,郑新,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郑新,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地区。被执行人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阿克苏嘉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郑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坚与郑新、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公司、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第3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新、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公司、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778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郑新、阿克苏嘉兴典当有限公司、阿克苏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第3XXX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5)阿市民初第3XX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刘涛

审判员  马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