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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324号之二

王光梅申请执行王琪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光梅,王琪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光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琪瑛,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王光梅与被执行人王琪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琪瑛在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财政局的工资账户。现需划拨已冻结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琪瑛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财政局工资账户内的资金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