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4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80563-0。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号书香庭苑**栋3、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邦兴,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湘潭市。被执行人彭娟,女,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湘潭市。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邦兴、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邦兴、彭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王邦兴、彭娟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邦兴、彭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邦兴、彭娟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代理
审判员 肖 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蒋思思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