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370号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继尧。被告高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景山
审 判 员 朱晓琨
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