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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370号

(2016)辽1303民初370号普通程序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370号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继尧。被告高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金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景山

审 判 员  朱晓琨

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海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