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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805号

王新晓、赵金翠等与李风清、王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晓,赵金翠,李风清,王玉兰,李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晓,男,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金翠,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风清,女,1968年7月1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30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娇,女,1997年9月20日生,回族。申请执行人王新晓、赵金翠与被执行人李风清、王玉兰、李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0108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风清、王玉兰、李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李长富、李风清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6号3号楼1单元5层507号房屋一套(登记共同共有所有权人李,郑房权证字第:15012-1号;李风清,郑房权证字第:150124-2号)过户到申请人王新晓(身份证号:、赵金翠(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