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赵宝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付景莲,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445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宝明、赵刚、付景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付景莲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卫星路54-1号,,房号:60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459**号,建筑面积:134.42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赵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卫星路54-1号,,房号:11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02122**号,建筑面积:28.67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赵刚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卫星路54-1号,,房号:104,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02122**号,建筑面积:55.1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