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382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深圳前海会某嘉誉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863682-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广西会某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B座2单元250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8522100-5。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前海会X嘉誉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会X公司)、广西会X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会X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广西会X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在香港发起成立了“万X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香港万X易平台),经营项目最初包括高古玉、珠宝、古瓷系列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后又推出了单品、电影宝及其他文化产品交易业务,由被告前海会X公司负责会员管理和平台运营事务。2014年3月,原告通过交易平台厦门代理商厦门诗X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开通两个会员账号,以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根据其交易规则,会员账号资金可以自由进出。2015年12月2日,被告在该交易平台官网发出业务调整公告,暂停会员出入金业务至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被告又称因开发企业板块以及对接新的交易结算端口尚未完成,将继续暂停会员出入金业务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被告在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明确原会员交易账户于2015年12月31日收盘后的可用资金依然不能使用。之后原告会员账户内的资金始终不能支取。在冻结期间内,被告还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利用其账户资金进行其他理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账户资金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返还属于原告的位于万X国际交易平台内冻结的结算资金,合计港币43760.76元整(折合人民币35883.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二被告辩称:1、交易平台是由香港万X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万X公司)在香港注册并运作的艺术品交易平台,在香港没有明确法律对艺术品份额化交易进行限制,后来香港万X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准备在国内进行艺术品交易,因为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是明文禁止的,所以在香港万X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和国内交易所进行平台对接的过程中,暂停了原告账户内的取现功能。待平台对接工作完成后,即可返还。2、本案被告前海会X公司并非与原告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平台的运作方,不是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被告广西会X公司是受香港万X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提供了账户,收取了原告的资金,如果双方和解,被告广西会X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3、原告所提供的两个账户存在的事实及原告主张的资金金额,被告予以确认。但是认为在平台上开户需实名制,原告所提供的两个账户分属两人名下,不能证明都归原告所有。
本院查明:2014年3月,原告通过交易平台厦门代理商厦门诗X雅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开通了13×××44、13×××53两个会员账号,户名分别为许某某、戴育民(系原告丈夫),以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其后,上述两个账户中的资金均多次被提出至绑定的银行账户,亦多次从绑定的银行账户接收资金。2015年12月2日,香港万X易平台发布《业务结构调整通告》,称为贴合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对于艺术品交易平台政策层面的要求,平台将进行为期13天的业务调整,调整期间暂停艺术品标的物发售及会员出入金业务。2015年12月14日,香港万X易平台发布《关于交易账户可用资金的公告》,称因对接新的结算交易端口未完成,继续暂停出入金业务至12月31日。2016年1月3日,香港万X易平台发布公告,称会员交易账户于2015年12月31日收盘后的可用资金暂时不能正常使用。2016年1月4日,被告前海会X公司在香港万X易平台发布了《〈关于交易账户可用资金的公告〉说明》,称该平台所有账户中的剩余可用资金可用按以下几种方案使用:1、可用资金提货(即实物);2、购买原始股;3、将账户资金委托管理,为期一年,承诺按年化收益8%结算;4、合作经营;5、可用资金逐步恢复流通。该公告称可用资金低于1000元港币的账户于2016年1月1日恢复正常流通,但没有给出超过1000元港币的账户恢复正常的时间表,并最后备注“本文件签约主体为”被告前海会X公司。2016年2月15日,香港万X易平台发布《延缓开盘公告》,称因在企业经营模式转型阶段的举措导致社会各方的舆论压力较大,会员参与度低,稳定性不足,无法正常运营,决定延缓开盘交易,复盘日以公告为准。自此,原告账户内的资金始终无法支取。其中,账户13×××44(许某某)被冻结资金额为30635.76元港币,另有1094.99元港币购买了平台上产品《汉皇铺首》1股、《战汉瑞兽》1股、《瑶台积翠》1股和《金石为开》500股;账户13×××53(戴育民)内的资产共12030港币,有6270港币购买了资产《秋韵》3000股,5760港币购买了《硕果累累》3000股,以上合计金额为43760.76元港币。本院另查明:香港万X易平台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其模式为:艺术品持有人在平台上拍卖其所持有的玉石、珠宝等艺术品,由平台进行初步估价,再将其价值拆分成若干等额的份额,投资人购买了一定的份额后,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依照香港法律,艺术品的份额化交易属于证券交易。由于不符合香港相关法规对于证券交易主体资格的要求,香港万X公司已于2015年6月底被注销。以上事实,有银行账户信息,账户资金权属证明,交易平台账户信息,网站公告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国力的增强,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备受瞩目的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在这背景下,中国艺术品市场也开始从收藏型转向投资型,出现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将标的物等额拆分,拆分后以每一份额的所有权为基础发行份额,公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参与艺术品份额的发行申购,持有原始份额,也可以在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上买卖所持份额。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是物权的可分割交易,但是从交易外观上看,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从改革角度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艺术品交易的金融化尝试,属于金融衍生品种创新与探索的范畴。本案即属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引发的纠纷,故案由定为证券纠纷大类下的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更为直观,也更能清晰反映此类纠纷的特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所主张的账户中的资金归属问题;(二)被告广西会X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三)被告前海会X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一)原告所主张的账户中的资金归属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说明,根据香港万X易平台的交易规则,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具一个交易账户,艺术品第一次上市发售原始份额时,采用“持仓权益摇号中签率”和“二次摇号中签率”两种方式,账户数量越多,中签率越高。原告为了提高中签率,就用亲戚的银行账号开具了多个账户进行交易。被告对于原告关于交易规则的主张未予否认。原告提供了戴育民亲笔签字的证明材料、身份证、招商银行账户证明书、联系电话以及被冻结的账户界面截图等作为证据。综上,本院对原告关于13×××53账户内资金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予以采纳。(二)被告广西会X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如上所述,涉案的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将艺术品实物进行虚拟的等额拆分,拆分后投资人按份额享有的权益以类似证券交易系统的形式进行公开交易,这种以证券化的方式完成的交易转让,具备相当程度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关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故应当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批,并在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2011年11月24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11年12月30日,中宣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也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广西会X公司显然不具备从事证券交易的资格,也没有获得有关国家机关同意从事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批准。涉案交易平台停止运营后,原告转入被告广西会X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无法继续交易,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广西会X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易平台上有部分资金已经购买了艺术品《硕果累累》、《秋韵》、《金石为开》若干份额的“股票”,在交易平台停止运营后,自然也无法继续交易,原告主张返还相应货币,被告未表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前海会X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所有投资人在平台上交易、开户都是通过深圳的客服完成,平台上的公告与运营都是被告前海会X公司负责,被告前海会X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香港万X易平台的网页显示其联系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38号金满商务中心208,该地址为被告前海会X公司现在的实际办公地址,被告在庭审中也未确认这一事实。另外,其香港万X易平台网页所载的客服联系电话也是深圳的号码,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某。这些信息使得原告的主张可信度增加。更为有力的一点是2016年1月4日,被告前海会X公司在香港万X易平台网页上发布了《〈关于交易账户可用资金的公告〉说明》,提出了五个解决方案,并最后备注“本文件签约主体为”被告前海会X公司,被告对此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综合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备证据优势,采纳其关于被告前海会X公司实际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的主张。在香港万X易平台自行制定的《交易规则(暂行)》以及《投资人入市交易协议》中都并未规定交易平台可以单方面限制投资人资金流动的条款,在交易受限后,交易平台理应将返还投资人的资金。鉴于被告前海会X公司实际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营,原告主张其应连带承担对原告被冻结资金的返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在法律适用方面,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一个金融与艺术品市场结合的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认定限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艺术品份额化好比艺术品股票,是一种金融及衍生工具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探索与尝试,但证券化并不等于证券,因而本案所涉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交易就是买卖的代名词,既然是买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会X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许某某返还港币43760.76元;
二、被告深圳前海会X嘉誉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8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宁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强程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