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661号申请人王亦欣,男,汉族,1977年9月生,市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高乾坤,男,汉族,1970年6月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夏建彬,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朱经雷,男,汉族,1962年11月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王雷,男,汉族,1988年4月生,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亦欣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