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彬,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立军,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与原告李洪彬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必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华城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洪彬、李立军与被上诉人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安市华城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洪彬、李立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洪彬、李立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洪彬、李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洪文
审判员 潘新莉
审判员 宦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