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259号
原告:王竹,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余根,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余海清,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王竹诉被告朱余根、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余根、余海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万钧
审 判 员 贾娟娟
人民陪审员 卫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峥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