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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259号

王竹与朱余根、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竹,朱余根,余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1259号

原告:王竹,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朱余根,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余海清,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王竹诉被告朱余根、余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余根、余海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万钧

审 判 员  贾娟娟

人民陪审员  卫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峥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