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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273号

王贵与王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贵,王秀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贵,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王秀成,男,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秀成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399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邹 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