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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499号

赵某某与赵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8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1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诉被执行人赵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镇民速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孟凡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延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