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初字587号原告刘广洪,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华华,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梁益文,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洪诉被告蒙华华、梁益文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撤诉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广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清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