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02初字587号

刘广洪与蒙华华、梁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洪,蒙华华,梁益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初字587号原告刘广洪,男,汉族,1991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罗泽华、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华华,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梁益文,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洪诉被告蒙华华、梁益文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撤诉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广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清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