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447号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福,任经理。被告丁树红,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兴县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维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青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