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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2901执195号

阿克苏市众焱商行与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克苏市众焱商行,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290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众焱商行,地址阿克苏市。经营者苏飞燕,该店业主。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蒲廷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众焱商行与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众焱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0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2015)阿市民初第5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刘涛

审判员  马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