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袁慧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袁慧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袁慧生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23266.15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