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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民初359号

马薇与高利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59号

原告:马某,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马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免交。

审判员  牛鹏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冯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