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24号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朱恩海,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与被执行人朱恩海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抚松县松江河的原煤款冻结,待煤矿结账时扣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执2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红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