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与被执行人朱恩海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匡乃友,朱恩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24号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住白山市。被执行人朱恩海,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与被执行人朱恩海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在抚松县松江河的原煤款冻结,待煤矿结账时扣划,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执2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罗红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