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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955号

张保权与张治平、张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保权,张治平,张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955号

原告:张保权,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平,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张苏平,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权诉被告张治平、张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叶傲雪

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