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955号
原告:张保权,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治平,男,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张苏平,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权诉被告张治平、张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叶傲雪
人民陪审员 邢咏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