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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370号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与陈孝江、张云玉、薛本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陈孝江,张云玉,薛本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支行,住所地:五家渠一0二团八一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袁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孝江,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云玉,男,1959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本毅,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孝江、张云玉、薛本毅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孝江、张云玉、薛本毅的收入6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孝江、张云玉、薛本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冠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