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车淑芳。被执行人吴志刚。被执行人杨根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