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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467号

车淑芳与吴志刚、杨根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淑芳,吴志刚,杨根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67号申请执行人车淑芳。被执行人吴志刚。被执行人杨根红。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