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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申请执行陈治龙、侍维秀、熊华强、万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陈治龙,侍维秀,熊华强,万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9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负责人赵文在,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锦慧,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陈治龙,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执行人侍维秀,女,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执行人熊华强,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执行人万淑华,女,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行诉陈治龙、侍维秀、熊华强、万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熊华强、万淑华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4月3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陈治龙、侍维秀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均未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陈治龙、侍维秀、熊华强、万淑华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自立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