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4297号原告朱文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闫华��,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居民。
原告朱文强与被告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海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华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文强诉称,2015年12月1日,原告朱文强与被告张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明珠公寓楼下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29000元,每年12月1日前交清房租,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条款,需按年度向对方交纳50%的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仅交纳了第一年租金的8000元,尚欠租金21000元,原告多次���被告索要租金,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度租金的50%计算。被告张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原告朱文强与被告张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朱文强)将位于赣榆区青口镇西关路明珠公寓楼下的门面房租赁给乙方(被告张玲)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29000元,每年12月1日前交清房租。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条款,需按年度向对方交纳50%的年度租金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朱文强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张玲使用,原告朱文强称被告张玲交纳了第一年租金的8000元,尚欠房租21000元,但仅提供了被告张玲出具的20000元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朱文强房租款贰万元整,(20000元),欠款人:张玲,2016.1.13”。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朱文强与被告张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朱文强称被告张玲尚欠房租21000元,仅提供了被告张玲出具的20000元欠条,未向本院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被告张玲尚欠原告朱文强租金20000元。被告张玲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朱文强交付房屋租金20000元以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年度租金的5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降至年租金29000元的20%即5800元。综上,对原告朱文强的诉讼���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强支付房屋租金20000元及违约金5800元。如果被告张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张玲负担(该款原告朱文强已缴纳,被告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文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杨海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陆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