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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38号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容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陈容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1125995-8。

法定代表人:冯炜,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容桃,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陈容桃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6)鄂1182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查明被执行人陈容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执3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罗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