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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钟执字第1623号

彭敬申请执行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敬,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钟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彭敬,男。被执行人陈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彭敬申请执行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权利人借款16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届时清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军在XXX有工资收入,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待本院(2014)黔钟执字第1540号案执行完毕后,每月除保留被执行人陈军的基本生活保障1600元外。其余工资收入(含奖金)全部扣留,直至16140元扣清为止;

二、上述所扣留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彭敬凭本人身份证明及本院裁定书到被执行人陈军的工资所在单位或开户银行逐月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登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