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女,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昌图。被执行人闫某,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33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昌民一初字第033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XXXXA7号楼3单元702室、昌图县XX路一高中北侧2单元4楼东(无照)两处住宅。责令被执行人闫某、张某某在2016年5月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昌图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办公室司对被执行人张某某上述两处住房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75920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XXXXA7号楼3单元702室(未在房产备案登记,未办房照)、昌图县XX路一高中北侧2单元4楼东(无照)两处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