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孙晓兰,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孙晓馥,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孙广有,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李青与孙晓兰、孙晓馥、孙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阿鲁民初字第6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12200.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涛
审判员 勾 民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