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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字第2235号

夏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楠,马维刚,张晶,赵清,赵红艳,白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夏楠,公务员。被执行人马维刚,系内蒙古边防总队甘其毛都边防检查站干部。被执行人张晶(系被告马维刚妻子),系巴彦淖尔市人民广播电台职工。被执行人赵清,系内蒙古边防总队甘其毛都边防检查站干部。被执行人赵红艳(系被告赵清妻子),系临河区五完小教师。被执行人白建国,军人。夏楠申请执行马维刚、张晶、赵清、赵红艳、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维刚、张晶、赵清、赵红艳、白建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夏楠返还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维刚、张晶、赵清、赵红艳、白建国在你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马维刚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元,共计扣留元。

二、扣留被执行人张晶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元,共计扣留元。

三、扣留被执行人赵清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元,共计扣留元。

四、扣留被执行人赵红艳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元,共计扣留元。

五、扣留被执行人白建国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元,共计扣留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曲佑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