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928号
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黄剑鹏。
委托代理人:傅旭燕、陈永平,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家琴。
被告: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15号1-3。
法定代表人:何渝章。
被告:诸暨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何渝章。
被告:何渝章。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家琴、被告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何渝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因被告何渝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至今尚未审结。被告何渝章及被告浙江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以致本案无法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须以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陆启杰
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
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骆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