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平高,男,194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邹泽伟,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明珠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邹泽伟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辛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陈杰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