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仅于2016年7月6日履行20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所使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