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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34号

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擎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雅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仅于2016年7月6日履行20000元,余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所使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抵押,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