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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50号

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与庞宇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庞宇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50号申请人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张家信,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军海。被执行人庞宇宙,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宇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元月12日向被执行人庞宇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73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庞宇宙履行案款75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