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50号申请人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张家信,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军海。被执行人庞宇宙,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河南亮美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庞宇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元月12日向被执行人庞宇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73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庞宇宙履行案款75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