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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23号

王荣宾、郭冬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荣宾,郭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宾,男,1987年2月19日生,住宁都县固村镇。被执行人郭冬明,男,1976年8月25日生,住宁都县黄石镇。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王荣宾申请郭冬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郭冬明应支付申请人王荣宾案款13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冬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曾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