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执133号之三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子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子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勇,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子卫,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前符渡村人,住。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馆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子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官志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子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子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75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岳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