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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91号

穆怀增、孟云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怀增,孟云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91号被执行人穆怀增,男,1980年3月15日生,回族。被执行人孟云飞,男,1992年12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穆怀增、孟云飞罚金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执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世林

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