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清(预)字第11号申请人姚建文,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柯少吟,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晴,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蚝四林坡坑工业区A12栋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姚建文。第三人王志钧,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姚建文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逾期未能成立清算组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分别为申请人姚建文、第三人王志钧,其中申请人姚建文持股比例为40%、第三人王志钧持股比例为60%,姚建文任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自200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第三人王志钧也同意清算,但因股东之间的矛盾,双方无法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015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已届满,因申请人姚建文及第三人王志钧不能自行清算,故姚建文作为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姚建文对深圳市日动精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力 英
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
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兼)
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