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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243号

刘照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照,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243号

原告:刘照,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男,成年,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照负担。

审 判 员 戎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赖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