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243号
原告:刘照,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周玲玲,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男,成年,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照诉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照负担。
审 判 员 戎绒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赖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