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宁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宁某与城固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郭某某、李某某去向不明,又无法联系,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722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鲁克金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