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7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北二环东路91号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月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总经理。关于石家庄天宏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有竣工后未结算的工程款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地7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