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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5民初327号

郭晓与牛发伟、郝军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冉茂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晓,牛发伟,郝军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冉茂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5民初327号

原告:郭晓,女,1972年出生,住裕民县。

被告:牛发伟,男,1970年出生,住裕民县。

被告:郝军法,男,成年人,住裕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

负责人:石红卫,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冉茂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住所地:额敏县朝阳区。

负责人:袁新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晓与被告牛发伟、郝军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支公司、冉茂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晓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晓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215元,共计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晓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月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燕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