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执621号

张景玲与孙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景玲,孙永辉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景玲,女,39岁,汉族,教师,住巴林右旗大板镇。

被执行人:孙永辉,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景玲与孙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