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景玲,女,39岁,汉族,教师,住巴林右旗大板镇。
被执行人:孙永辉,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景玲与孙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
张景玲与孙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景玲,女,39岁,汉族,教师,住巴林右旗大板镇。
被执行人:孙永辉,男,42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张景玲与孙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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