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566号原告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献凯,公司经理。被告常金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金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金龙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