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6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企业代码814671***,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利彬,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张胜斌,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雪琴(系张胜斌妻子),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胜斌、王雪琴。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海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