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民初1086号原告陈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楠,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建全,南充市嘉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林诉被告邓刚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红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外打工认识,于2008年12月16日在高坪区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邓友扬,2009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邓娅晗。因原、被告婚前没有深入沟通,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从2003年起两人便分开居住,一直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邓娅晗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友扬由被告抚养,被告给付婚生女邓娅晗一年生活费4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和谐,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健康成长,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陈林与被告邓刚在外打工相识并恋爱。2008年12月16日在高坪区溪头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邓友扬,2009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邓娅晗。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的差异,双方时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失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邓娅晗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邓友扬由被告抚养,被告给付婚生女邓娅晗一年生活费48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感情较好,在婚后一定的时期内夫妻关系融洽,婚后因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的差异,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夫妻相处,产生矛盾本属正常,原、被告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包容,通过沟通去化解夫妻矛盾,二人还有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且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有一子一女;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林与被告邓刚离婚。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