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唐怀普
被执行人:XX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怀普与被执行人XX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XX柏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怀普欠款9万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灵璧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