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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295号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29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阿依姆·图尼牙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审 判 员  喻 霞

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唤唤 来源: